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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16:09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收賄6300萬元,高院二審判刑13年半,最高法院今評議後部分駁回、部分發回更審,林益世財產來源不明罪確定判刑2年,貪污罪方面則因犯罪事實仍有待釐清,發回高院更審,林益世因財產不明罪即將入獄2年,最高法院已通知最高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

原先應執行發監的北檢,考量林益世的戶籍地位於高雄市;北檢發言人周士榆今天下午表示,關於林益世的發監執行,北檢已收到高檢署的通知。北檢將視林益世的戶籍地址,決定囑託由高雄地檢署或由橋頭地檢署執行發監。

特偵組起訴指控,林益世在2010年間,協助地勇公司陳啟祥取得中鋼子公司中聯爐下渣契約及轉爐石契約,收受地勇6300萬元賄賂,林另於2012年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協助地勇和中聯公司續約,及爭取加入中聯和中耀的爐下渣契約而成「3方契約」,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未遂,認定林涉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和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並求處林無期徒刑。

找飯店 trivago一審台北地院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判林益世5年6月徒刑,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合併判林7年4月徒刑,併科罰金1580萬trivago 訂房系統元;高院二審採用「實質影響力」,改依違背職務收trivago 訂房賄罪重判12年,加上財產來源不明罪仍判2年,合併判13年半。檢辯皆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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